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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个反面典型西安市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即: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收集整理了15宗近年我市依法严惩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典型案例,希望引以为戒。各单位要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依法依规管地,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防止耕地“非农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一、村民王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0.亩,建钢构厂房。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年5月,王某因自己经营的创运机械加工厂需扩大经营,未经批准陆续占用长安区滦镇街办北八元村一组土地(自家承包地及张某某、郭某某承包地)10.亩建钢构厂房,期间建钢构立柱时被制止。年8月份再次动工建设,并最终建成钢构厂房2排、卫生间1处、砖混结构蓄水池等。

经国土部门依法查处鉴定,王某非法建设占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10.亩,因建筑物占用、地面硬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随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10.亩基本农田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村民郭某占用基本农田26.5亩建某生态养殖基地,期间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建设建筑物,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年2月4日,郭某与长安区鸣犊街办鸣犊村委会及第三、四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55.47亩村集体土地建某生态养殖基地。同年4月,郭某在租用鸣犊村三组26.8亩土地上开始建设,建成12间两层的办公楼,一座消毒池,10排砖混彩钢棚,1排10间平房,24间两层楼房,10间活动房,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年因发生禽流感停止养殖,为此,先后将厂房出租其他个体户从事门窗及沙发加工。

针对郭某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国土部门依法测量认定,非法占地均为基本农田,面积为26.8亩(含空地0.3亩),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元罚款。随后郭某自行拆除部分建筑,缴纳了罚款,但未恢复耕地原状。通过鉴定,宗地永久性建筑物占用,地面硬化及挖损,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量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随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某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6亩建居民小区,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原村支部书记葛某某涉黑恶势力,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年11月,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未央区徐家湾街道上庄村集体土地.66亩建居民小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并最终建成6个社区、砖混楼房74栋、购物广场1处、停车场多处。

经市“扫黑除恶”专案组侦办,该村委会实际控制人为时任村支部书记葛某某。葛某某联合家族势力,把控村委会,非法占用农用地,并转让土地使用权,侵吞集体财产。资源规划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经联合查办认定,葛某某非法所建居民小区实际涉及基本农田.26亩,建筑物占用及地面硬化,土地整理复垦难度及工程量极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年9月4日,法院经审理认定,葛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强某某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非法转让本村集体土地26.76亩建房,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年至年,强某某在担任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东石村村主任期间,为特定目的,经该村委会研究同意,以买卖的形式非法转让本村土地26.76亩,其中宅基地45院、厂房1处,所得赃款.9万元,全部用于村上开支。

经国土部门依法查明,涉案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3.亩,一般农地区3.亩,村镇建设用地区0.46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强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将集体土地对外有偿转让并用于建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对强某某的定罪,撤销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蓝田县前卫镇田湾村村委会成员田某甲、田某乙、尹某甲、田某丙非法出卖宅基地,造成基本农田破坏,法院依法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年3月,蓝田县前卫镇田湾村村委会主任田某甲、副主任田某乙、会计田某丙等人召开村委会,以本村修缮学校为由,决定向村民卖宅基地筹款。年5月,上述三人及三组组长尹某甲等人再次召开村委会,以本村修建村路为由,决定向村民卖宅基地筹款,并授意各小组可以卖宅基地。村民买宅基地经田某甲或田某乙同意后,由田某丙收款并出具“集资修路”或“集资建校”的票据,村民凭此票据再由村民所在组组长给村民规划宅基地。年5月至年11月期间,田某甲、田某乙、尹某甲、田某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共非法出卖宅基地户,规划宅基地24户,涉及资金元。所收款项被用于田湾村修缮学校、修路、招待费等开支。

根据国土部门调查,田某甲任职期间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共29亩,其中基本农田18亩;田某乙任职期间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共27亩,其中基本农田14亩;尹某甲任职期间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共14亩,其中基本农田6亩;田某丙收取非法倒卖宅基地款并给群众开具票据、记帐,涉及土地29亩,其中基本农田18亩。

法院经审理认定,田某甲等四人均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田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田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六、张某某擅自在承包地上建马场,造成11.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年10月,村民刘某某承包长安区兴隆街道宫子村二、三组部分村民位于南横线以北、翰林南路以西的29.亩耕地准备搞蔬果种植。年6月1日,刘某某将以上耕地私下转包给张某某。年年底,张某某未经批准圈建马场。

截止年1月,张某某先后建成两座钢构大棚、13间砖混结构养马房、10间砖混房屋、7间两层砖混楼房、3间砖混结构门房,共计地面硬化9.亩。年国土部门下发处罚决定后,张某某既未自行拆除也未缴纳罚款,并陆续加盖3间马厩,两座钢构大棚,共计地面硬化1.亩。年经国土部门依法查处鉴定,张某某非法建设占地29.亩,造成11.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随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七、陈某、支某假借园林绿化、盆景栽培名义租赁14.11亩耕地建别墅,造成5.41亩基本农田严重破坏。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年,支某与户县石井镇蔡家坡村三组签订15亩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土地用途为园林绿化、盆景、栽培或其他经营活动(无污染、无噪音)。年底,陈某、支某圈建围墙,年动工建设别墅。年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一处,占地.29平方米;砖结构房屋两处,占地92.59平方米;鱼塘两处,占地.68平方米;狗舍一处,占地77.10平方米;饲养室一处,占地15.85平方米;其余为硬化道路及绿化。

结合秦岭违建别墅专项整治,国土部门联合多个部门予以查处,经测量鉴定,非法占地14.11亩均为基本农田,已构成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支某圈占耕地建设房屋(别墅)及修建鱼塘等,造成5.41亩基本农田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年9月底,该违建别墅被政府依法拆除。

八、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房屋,经多方查处督办,李某某自行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

年,村民李某某私自圈占灞桥区席王街道莫灵庙村承包地0.亩建房屋,建成2层砖混房屋1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年8月8日,国土部门对李某某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下发《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所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李某某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违建。年1月3日,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1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年2月,灞桥区政府以区整治办名义向所属街办下发《关于拆除李某某违法用地的通知》,要求拆除李某某在非法占地上所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年8月,李某某之子自行拆除违建,并恢复土地原状。

九、陕西XX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20.亩耕地上建“秦岭XX”项目并对外出售,该公司及涉案村委会多人承担刑事责任。

年1月22日,陕西XX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内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开发合同一份及土地开发租赁合同两份,约定将该村35.亩土地交其开发建设。年6月20日,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及商铺(项目名称为“秦岭XX”)。其后,共计建成22栋共户商业住宅和门面房,并全部售卖。

经国土部门依法测量鉴定,“秦岭XX”项目占地32.亩,其中耕地20.亩,在耕地上永久性建筑物占用及水泥硬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法院经审理认定,陕西XX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一千元;法人代表欧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时任村委会主任徐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十、张某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在耕地上违法建设商品房并出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八千零九十九元五角。

年,长安区滦镇街道下滦村村委会为抵付建校款,签定《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将下滦村村北37亩土地转让给张某。后出于移民搬迁需要,滦镇街道办事处将下滦村和徐家巷村37亩耕地置换给张某。年10月,为完善张某土地手续,滦镇街道办事处与下滦村村委会签定《征收土地合同》,张某补交了征地款。但张某在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12月起擅自建成6排院商品房及3间3层物业办公室,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硬化地面.33平方米。对外出售逾三千万元。

年,国土部门针对张某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张某拒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仅缴纳罚款20万元。后经依法测量鉴定,涉及耕地37.亩,宗地上永久性建筑物占用,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随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商品房并出售,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已造成耕地的严重毁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八千零九十九元五角。

十一、临潼区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年7月,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临潼区行者街道马坊村罗沟组耕地4.75亩建设项目部。10月,市资源规划局临潼分局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土地已复耕。

十二、鄠邑区甘河镇东滩村村民丁世武违法占地案。

年11月,甘河镇东滩村村民丁世武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2亩建设住宅。同月,鄠邑区甘河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十三、灞桥区灞桥街道熊家湾村村民违法占地案。

年10月,灞桥区灞桥街道熊家湾村4户村民违法占用熊家湾村一组的耕地1亩建设住宅。12月,灞桥街办依法对4户违法建筑进行了集中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十四、蓝田县普化镇西李家沟村田平安违法占地案。

年10月,蓝田县普化镇西李家沟村村民田平安违法占用西李家沟村四组的永久基本农田0.28亩建设住宅。11月,普化镇政府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拆除。目前垃圾已清运完毕,土地已复耕。

十五、周至县哑柏镇六屯村村民刘雪宁违法占地案。

年11月,周至县哑柏镇六屯村四组村民刘雪宁占用基本农田0.18亩建设住宅。同月,哑柏镇政府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拆除,目前土地达到复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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