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在缓刑执行期间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徐某刑事拘留,徐某将面临被撤销缓刑的同时再次获刑。
年7月5日12时50分许,徐某驾驶陕A6F**5号小型轿车拉乘艾某等人,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km+m处右转弯驶入逆行车道后,车辆左侧与道路南侧的山体发生刮撞,导致车辆腾空后侧翻,在侧翻过程中,适逢被害人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妻王某某从相对方向行驶至此。因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km/h)操作不当且逆向行驶,致使陕A6F**5号车辆与王某所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减车辆受损、王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弃车逃离现场。当晚徐某在其兄徐某平陪同下到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徐某驾驶车辆致王某死亡,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要依法追究徐某的刑事法律责任。蓝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吊销。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为了自己出行方便,借用他人名字购买车辆,并且肆无忌惮地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徐某因自己视违法犯罪为儿戏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年10月16日21时10分许徐某驾驶牌号为陕U2***3的吉利博越小型汽车沿蓝田县汽车站进站口对面西关村商业二街北口由北向南行至南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被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85mg/ml,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就是酒这液体之火,将英雄豪杰的人生浇灌的跌宕起伏,将琴棋书画熏染的色彩斑斓,但是谁若贪杯,酒确会让贪杯的人天地颠倒,人生翻转。所以当贪杯的你在餐桌上觥筹交错时,一定要想想让你飘飘欲仙、若梦若醒、欲罢不能的酒会给你带来什么样的惨痛代价。
年12月3日蓝田交管大队将在缓刑执行期间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徐某刑事拘留,缓刑制度本是希望、促使罪犯悔过、改过自新,然而徐某偏偏确在缓刑期间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徐某将面临被撤销缓刑,同时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再次获刑。
来源于:西安蓝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