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巩固全县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加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和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山区:封禁范围为秦岭保护区全域(不含建设管控地带);岭区(秦岭一般保护区):封禁范围为所有林地、宜林沟坡以及道路绿化林带;川道区(部分区域为建设管控地带):封禁范围为实施生态建设工程的区域和道路绿化林带;塬区(含八里塬,非秦岭保护区):封禁范围为白鹿原坡、鲸鱼沟全域,塬区道路绿化林带和其他林地区域。
二、封山禁牧期限年3月1日-年2月28日。
三、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围栏和标牌;(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处罚办法(一)对违反《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同时按每只(头)20元以上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50元以上元以下处以罚款。(二)对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蓝田县人民政府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