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蓝政告字〔〕13号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罚款。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五、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八、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及时劝阻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十、各镇街和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教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十一、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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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县应急管理局
蓝田县人民政府
年12月11日
来源:西安蓝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