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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田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2月4日,蓝田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案件当事人结婚已二十二年,本该美满和谐的家庭被被告的家暴行为一击而碎。

今年11月7日,被告酗酒后因故与原告发生口角,继而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拨打报警,医院救治。原告出院后在外另租房居住,不敢再回家中。期间原告求助过妇联,并申请法律援助。1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蓝田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在给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的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平时夫妻关系较好,也无其他矛盾,就是被告饮酒后会和原告争吵,对原告偶有家暴行为。主审法官和书记员随即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让被告认识到家暴的危害性。

12月4日,蓝田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再一次对被告进行严厉的批评,最终被告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再也不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并写出书面保证。

多年的夫妻生活,原告对被告感情尚存,也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但对被告的保证并不信任,犹豫不决。通过法庭调解,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保证原告人身安全。最终本案以我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原被告夫妻双方和好而结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违反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家暴维权的一把钥匙,为遭受家暴威胁的当事人开启一扇能够庇护的大门,也为因家暴即将破碎的家庭加上一把安全锁,挽救这些即将破碎的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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