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1日晚9时许,朱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蓝田县城北环路由东向西行至沪陕高速路桥下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蓝田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检测,其血醇浓度为.04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朱某某,男,年生,蓝田县安村镇人,系聋哑人。经查:不久之前,该朱同因醉酒驾驶(经鉴定血醇浓度为83.67mg/ml)摩托车,在蓝田县城彩虹桥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案件正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经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县检察院积极沟通,同意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并案处理。由于朱某某为聋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专门聘请了特殊教育学校的手语老师作为翻译,并在监护人的见证下,完成了相关调查和讯问程序。年1月1日上午,朱某某被蓝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这里的“可以”一词并非“应当”或“必须”,立法层面主要是考虑聋哑人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但在司法审判中应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生活在一个无声世界里的无语人,本应予以同情和关爱,但是,从事醉酒驾驶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实属不妥!世界多美好,共同来创造,愿我们的社会更平安、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