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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西北政法大学设立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揭牌
1、陕西省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揭牌
7月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西北政法大学设立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揭牌。
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主要发挥理论研究平台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探索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和规律,努力解决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难点问题;积极发挥实践探索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高校的资源优势,及时解决探索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引导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扎实稳步开展;积极发挥素能培训平台作用,通过专家教授、检察人员双向授课机制,实现理论与实务相互融合、检校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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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座谈会暨新闻发布会
2、陕西省检察院出台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2条措施》
6月15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座谈会暨新闻发布会,对《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2条措施》(以下简称《12条措施》)进行发布。
《12条措施》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准确把握涉及营商环境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建立健全与相关企业、企业家进行对接和互动的服务及联系机制,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等方面的内容。《12条措施》突出强调了服务理念和保护优先,强调了加强对企业产权、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强调了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从开展专项工作、专项活动入手,增强服务保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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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服务中心”揭牌仪式
3、陕西检察机关“检察服务中心”全部建成运行
8月31日,全省三级个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已全部建成并运行状况良好。
从3月起,陕西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服务中心”建设。5月30日,延安市、县两级检察院率先挂牌成立“检察服务中心”;8月10日,陕西省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挂牌成立;8月31日,安康市、县两级检察院挂牌成立“检察服务中心”。至此,全省三级个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全部挂牌,均按新模式开展检察服务工作,总体运行状况良好。
陕西省“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工作突出3个特点:陕西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收到高检院下发通知后,迅速对全省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做出了具体安排,要求把“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提升人民满意度、助推检察工作追赶超越的切入口,高点定位、高标准建设,努力走在全国前列;坚持典型引路,建设规范统一,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便捷的检察产品;广泛开展宣传,初步形成影响,广泛宣传陕西检察新理念、新思路、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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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面推行“捕诉一体”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4、陕西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一体”改革
11月15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面推行“捕诉一体”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一体”改革工作。
7月,省检察院部署在渭南、汉中、延安3市检察机关开展“捕诉一体”改革试点,并在全面总结“捕诉一体”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明确了“捕诉一体”改革发展方向,并就深入开展“捕诉一体”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检察院要求充分认识“捕诉一体”改革的重大意义,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在改革中提升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尽快适应“捕诉一体”角色转换,推进“捕诉一体”改革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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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由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区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
5、全省检察机关批捕涉黑涉恶案件件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重从快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目前,共批捕涉黑涉恶案件件人,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提出具体要求,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工商、税务、建设、国土等重点行业领域行政监管部门的联系,建立互通情报机制。省人民检察院分两批挂牌督办15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全省检察机关目前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件人,提起公诉90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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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陕晋3个市的检察干警考察调研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
6、陕西省检察院发起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倡议
今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省检察院积极构建区域检察协同机制,与甘肃省检察院联合发起了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倡议,黄河流域8个省级检察院积极响应,合力保障黄河流域绿色发展。
榆林市检察院率先与山西省忻州市检察院、吕梁市检察院联手,率先开展以“保护黄河母亲河”为主题的公益诉讼工作,联手开展黄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就建立黄河流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进行积极磋商,召开以“保护黄河母亲河”为主题的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出台了3市检察机关《关于开展“黄河母亲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保护领域涵盖了黄河水资源,沿黄森林、草场和湿地,以及黄河流域沙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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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蓝田青年于垒(中)给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送去锦旗表示感谢
7、检察抗诉于垒18年维权得到公正判决
年12月31日,蓝田县洩湖镇唐沟村9岁男童于垒,与伙伴在一家停产的建材厂玩耍时,遭10千伏高压电击失去双臂。
年春节刚过,于垒和父亲于广哲将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蓝田县洩湖五金建材厂诉至蓝田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自此,于垒便开始了漫长的依法维权之路。于垒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蓝田县法院、西安中院、省高院8次审理、审查,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3个审级,并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程序。年2月3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年4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提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发回重审。年2月,蓝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立案审理后,判决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赔偿于垒万元,蓝田县洩湖五金建材厂赔偿于垒15万元,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对蓝田县洩湖五金建材厂应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于垒共计获赔万余元。判决后,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年2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于垒18年漫长的诉讼,经省、市检察院的抗诉后,终于等来了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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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检察院干警李瑞霖同志
8、西安检察官李瑞霖见义勇为事迹感动古城
今年6月7日上午8时许,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李瑞霖乘坐公交车前去上班,下车后步行前往单位,当行至西安市北二环与贞观路交叉口时,听到有人喊救命,李瑞霖快速冲上前去,只见一名黑衣男子胸腹部受伤,血流不止。另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手握一把尖刀,准备再次捅向黑衣男子。危急时刻,李瑞霖举起路边的一辆共享单车,准备砸向行凶男子,制止其继续行凶。行凶男子见状立即转身准备逃跑,李瑞霖箭步冲上前去从背后将其扑倒在地,用自己的身体死死压住行凶男子,迅速将刀夺下。随后,李瑞霖一边稳定伤者情绪,告诉其平躺保持均匀呼吸,并指导旁边的群众帮助伤者止血,一边请在场群众帮助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几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行凶男子控制。
李瑞霖见义勇为的事迹感动了古城西安无数人,6月21日,西安市委政法委发出通知,号召全市政法干警向李瑞霖同志学习。7月9日,省检察院研究决定为李瑞霖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并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向李瑞霖同志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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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异地(榆林)灾备中心项目荣获“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
9、陕西智慧检务获评全国十大创新案例
7月26日,“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陕西省检察院的“陕西省检察机关异地(榆林)灾备中心”项目被评为“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
异地(榆林)灾备中心是陕西省电子检务“”工程(两个中心、三套网络、三个体系、六大平台)的建设内容之一,是陕西省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大平台”的规定动作外结合实际自建的项目,具有陕西特色。异地(榆林)灾备中心具有“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的特点,年11月23日正式运行以来,极大地提升了陕西省检察机关各类应用系统的可靠性和数据安全性,为智慧检务建设夯实了基础、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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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商洛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普法宣传
10、商洛办理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省检察院、商洛市检察院指导,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办理的聂忠桥、吴传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今年4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年4月,被告人聂忠桥与杜国华(另案处理)商议在商洛市推销茅台酒。同年5月,杜国华以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系为诱饵,向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麻浩奇推销茅台酒。随后,聂忠桥、吴传霞伪造虚假身份证,与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茅台酒购销协议书。随后,聂忠桥、吴传霞通过杜国华销售给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飞天茅台酒箱,合计瓶,销售金额万元。该批酒部分流入市场后被发现,办案机关追回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该批茅台酒属于侵犯该公司“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年4月28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聂、吴二人批捕。7月6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聂、吴二人提起公诉。同年10月22日,商州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聂忠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传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聂忠桥提出上诉。年12月25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聂忠桥、吴传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80万元和40万元;对二人财物88.5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