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来源:蓝田法院
年4月18日上午,蓝田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西商高速分公司公开宣判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六人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金融机构代表及村民代表等90多人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等人为赚取差价,牟取利益,自年3月份起,开始在西安非法收购信用卡(每套信用卡包括:银行卡、银行卡交易密码、银行卡绑定的U盾、银行卡绑定的开通国际漫游的手机卡、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而后将上述信用卡通过石威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已抓获)。该犯罪团伙具体分工如下:李某某、丁某某负责从周某、张某某等下线处以每套几百元不等的价格收买信用卡;王某以每套信用卡至元的价格从李某某、丁某某、周某手中收买上述信用卡;石某负责将王某收买的信用卡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每邮一套信用卡,王某给石某15元报酬。同时石某也从李某某等人处收买信用卡,邮寄给胡某。胡某每套信用卡给王某、石某元左右。截止案发上述团伙共持有他人信用卡张,被告人石某获利4万余元、王某获利5万余元、李某某获利2万余元、丁某某获利7万余元、周某获利余元、张某某获利3万余元。
从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王某、石某等人卖给胡某的信用卡出现卖卡人挂卡取钱的情况,胡某发现该情况后就将上述人员信息发给王某、石某,并指示二人负责追款,石某就和王某、李某某等人商量不管是谁的卡被挂卡取钱,要账时大家都互相帮忙,石某叫来潘某某协助大家追账,并提供了自己的车辆供追账使用。年4月17日,李某某、王某、潘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朋友)等人在西安市鱼化寨找到挂卡取钱的被害人孙某某后,采用脚踢拳打的行为逼迫孙某某还钱,后将孙某某强行带到鱼化寨一宾馆内限制自由,要求还钱,后孙某某朋友报警,民警到宾馆将其解救。期间,李某某、王某等人共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年4月下旬至5月初,被告人王某指使丁某某、李某某、周某等人到挂卡取钱的人家里要账,李某某、周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先后在蓝田、咸阳、安康等地到卫某某、吴某某等人家里要账,其中在吴某某家要账过程中,导致吴某某的奶奶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石某、王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自实施第一次犯罪活动以后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石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六被告人一年又二个月至五年又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十万不等的罚金。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缴全部犯罪所得。
据悉,该案系蓝田法院今年宣判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