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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玉山发生三轮车侧翻事故致1死3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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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简况

年6月1日12时10分许,代某某(男,汉族,现年64岁,蓝田县玉山镇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4km腰祝村段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出路外碰撞在标志杆上,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三轮摩托车上乘坐人祝某某(男,现年59岁,玉山镇人)、张某某(男,现年61岁,玉山镇人)、李某某(男,现年61岁,玉山镇人)受伤,驾驶人代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情况

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车辆上道路行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且违规载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全部过错。在本起事故中,代某某负全部责任;因代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刑事处罚。

当事人:祝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启示

三轮车载客,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巨大,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和伤害。对此,一方面要加大整治力度,严管重罚,消除隐患;另一方面,也呼吁广大农民群众要树牢“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的理念,在交通出行时自觉拒绝乘坐三轮车、无牌车等不安全车辆,确保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来源于:蓝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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