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次向重大黑社会集团成员通风报信,商洛一

先后四次向重大黑社会集团成员通风报信,多次示意一名骨干成员外出躲避、毁灭证据。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原副局长李永东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李永东获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永东,案发前任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年5月16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柞水县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年7月17日被逮捕。

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李永东在年调查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时认识了任某某,年底调任高新分局工作以后,因为喜欢养狗,多次去任某某在任塬村开办的狗场,遂与任某某熟悉。年底李永东在处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时认识了汪某某。

年11月23日早,汪某某来到李永东办公室告知李永东,商洛市成立的由商洛市公安局的宋某某负责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组可能在调查任某某,任某某委托李永东打听相关案件情况。李永东应允,当场给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以在开会为由叫其随后联系。之后,宋某某回电话,李永东约宋某某一起吃中午饭,宋某某答应并告知李永东要带着镇安县公安局副局长朱某某一起赴约。李永东将该情况电话告知汪某某后,二人相约在上上洛公司门口见面,汪某某给李永东车上搬了一箱五粮液酒和两条南京细烟,让其招待宋某某。后李永东在某农家乐宴请宋某某和朱某某等,席间闲聊时得知镇安县抽调了三名警察,各县都抽调了警力,市委很重视扫黑除恶工作且下周二要开汇报会等信息。

当天晚上,李永东打电话将所探听的信息告知了汪某某,并要求任某某慎重对待,出去躲避风头,让任某某犯罪集团成员停止实施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毁灭、隐匿有关证据等。

11月24日,李永东与汪某某在蓝田玉山收费站见面,收取汪某某现金5万元,汪某某请求其从宋某某处继续打探消息。11月25日晚,李永东打电话告知汪某某,当天没有约到宋某某,要等下周市上汇报会开了再去找宋某某,让汪某某他们先出去避避风头。11月26日中午,汪某某再次来到李永东办公室,李永东让汪某某自己也想想办法打听消息。11月27日晚,李永东给汪某某打电话,告知汪某某市上原定的扫黑除恶汇报会没有开。11月28日,李永东和同事吃饭时听到洛南县公安局杨某某被抽到专案组的消息,下午上班时遇见单位同事韦某某,打听到了市公安局从他们分局抽调民警,晚上有任务的消息,当天下午5时,李永东打电话给汪某某,告知了其当天打听到的消息,并再次提醒任某某等外出躲避。汪某某得知该消息后通知了任某某,任某某因从别处打探到消息,没有听从李永东让其外出躲避的劝告,于当晚被公安机关在商洛市富丽华酒店抓获。

(二)受贿罪

年11月24日下午5时左右,李永东接受汪某某的请托为任某某打听案情,在西安市蓝田玉山收费站出口,收受其5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其富秦家乐卡贷款。

另查明,任某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涉案成员共四十余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多起犯罪。经商洛市中级人法院终审判决,分别判处任某某等人二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东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永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永东先后四次向重大黑社会集团成员汪某某通风报信,多次示意骨干成员任某某外出躲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辩护人认为李永东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永东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东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和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永东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华商网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zl/1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