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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手工业劳动者的身份

唐代手工业者和手工业劳动者以身份来区分,或用“独立、自由”程度和隶属关系来区分,可以区分为官奴婢和罪人为一类,此类手工业劳动者人身无自由,隶属于官府或隶属于权贵豪门,属于近似奴隶劳动一类。其次为匠户、杂户,匠役征调而来的手工业者,定期服役于官府,属于徭役劳动一类。

第三,官府长期置备的工匠和短期雇用的工匠,这一类属于封建雇佣劳动性质。第四,是民间独立的民营手工业,其中有作坊主人,伙计帮工、雇佣工和徒弟等身份不同的人,他们的作品是商品,为出卖而生产,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在人身上比较独立和自由,但在封建徭役制度下,不时处于不自由不独立的状态中。

唐代被压在社会底层的贱民,有奴婢、官户、杂户。凡犯反逆罪其家人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官私奴婢身份最低,《唐律疏议》谓“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及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奴婢是视同牲畜、资财,其所生子女为婢产子、奴产子,视同马牛,毫无自由可言。

官户是前代配隶之后和当代配没之人。《唐律疏议》谓:“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没,州县无贯,惟属本司。”官户是罪人籍没之人,户口不列于州县,而隶属于官司,大多隶属于司农。这和宋代晋升至朝官有免役特权之官户不同,而与金代“没人官奴婢隶太府监者为官户”相同。唐代官户“皆在本司分番”,役一年三番,番皆一月,即一年三个月。上番时官给公粮,每季一给。衣则春衣每岁一给,冬衣二岁一给。

“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其婚姻只准与本色人通婚,不准与本色人以外人结婚。“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杂户是前代犯罪没官,发配诸司驱使之户口,户籍得附于州县,但赋役与百姓不同。“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其服役不同于番户,其等级大概是官奴婢最低,其上是番户,杂户比番户为优。《唐六典》说:“凡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

唐代官府手工业中有不少是属于上述各种身份的人,如武后垂拱初(年),尚方监有短蕃匠人,绫锦坊巧儿人,内作使绫匠83人,掖庭绫匠人,内作巧儿42人,配京都诸使杂匠人。大致内作、掖庭织女绫匠以官奴婢、官户为多。“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宫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之”。官户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

又将作监,有短蕃匠人,明资匠人。短蕃匠当为轮番服役之匠户,其中包括官户在内。明资匠当为有资给(工资)之匠,身份当较自由,不属于官户、长上匠一类人众。由此可知奴婢及官户皆长期在官府劳动,不给资,只供给定量衣、食。此种官府手工业劳动,等于奴隶性质的劳动。另有一种官奴婢,其户籍附在州县者,不番上,只每岁交丁资,是为“官户纳资”一类人众。

这种官奴婢所纳丁资,较之其他杂役纳课有轻有重。据《唐六典》卷三载,“其防阁、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文,执衣不过一千文。”至于明资匠之工资多少,尚缺乏材料,可能相当于一般百姓之庸钱。唐普通百姓,“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岁不过五十日”。

“雇者,日为绢三尺,内中尚巧匠,无作则纳资。”“平功庸者,计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骡驴车计庸,亦同”。此外有和雇匠,支付多为货币,明资匠之工资,或与和雇匠相同。此类匠人,当为自由人。但是自由人与非自由者不是以“资给”而定,而是依法律身份而定,不自由的工徒亦有资给的。

唐代由法律规定没有自由的刑徒劳作的例子。刑徒在劳作时亦发给资粮或资给。如遇有官吏贪污中饱,要受惩罚。元和十五年(年),七月丁卵,“以门下侍郎平章事令狐楚为宣州刺史兼御史大夫,充宣歙池观察使。楚为山陵使,纵吏于晕刻下,不给工徒价钱,积留钱十五万贯为羡余以献,故及于贬。”这是工徒给“价钱”的一个证明。

“京兆府户曹参军韦正牧,专知景陵工作,刻削厨料充私用,计赃八千七百贯文。”这是工徒有“厨料”的证明。以上两条均见《旧唐书·穆宗纪》。价钱和厨料被刻扣,“怨诉盈路,正牧等下狱伏罪,皆诛,(令狐)楚再贬衡州刺史”。唐朝廷中期尚不十分腐败,惩治贪污,维护了法律尊严。在政府从役(服役),也有不给价或供食的,如戴胄说:“从役者,责其猴粮,尽室经营,多不能济。”

韦应物诗《采玉行》云:“官府征白丁,言采蓝田玉,绝岭夜无人,深榛雨中宿,独妇饷粮还,哀哀舍南哭。”当时普通百姓被征调服役还有须自带口粮或由妻室送饭的。故对于工徒及工役的人资给问题不可一概而论,也不可简单说是货币支给或实物支给。唐代货币经济仍不发达,铜钱与布、绢、粮、实物并用,不可简单划一而论断。

唐代官府工业的劳动者,除上述官奴婢、官户、杂户外,最大部分来自赋役征调,此类工匠的劳动大都属于赋役劳动,如不应役,则须纳资给官府或受法律惩处。如少府监,匠人,将作监00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其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有缺,则先补工巧业作之子弟。

一入工匠后,不得别人诸色。其和雇铸匠,有名解铸者,则补正工。凡计工程者,夏三月与秋七月为长功,冬三月与春正月为短功。春之二月三月,秋之八月九月,为中功。其役则依户部式。可知唐代征调来的手工劳动者,首先挑选“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其中“巧手供内者”且不准纳资避役。如有缺额,也应先从“工巧业作之子弟”中选征。

一入工匠后,即不得改换工种。征调时,各州县派送,结成团、伙,置长管理。“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唐代征调选入官府手工业的工匠,是民间手工业作坊中较有技能工巧之人,匠役虽有期限,但也有长期隶属于官府的,如东都织锦坊的织锦人,自云“世隶东都官锦坊”。

官府手工业中匠役征调,当是经常的措施,是每年获得手工业劳动者的最大来源。此外,遇有特殊工程、特殊需要,须增加劳动力时,有“和雇人匠”或用募工.招请方式获得。如永徽五年(年),“筑京师罗郭,和雇京兆百姓四万一千人,版筑三十日而罢”。天宝十二年(年)十月,“和雇京师丁户一万三千人,筑兴庆废宫墙,起楼观”。“内作使判官韦伦,请厚价募工,由是役用减,而鼓铸多”。这些皆是在征调匠役之外,临时和雇工匠的例子。

由上所述,唐代官府手工业中工匠,有官奴婢、官户、杂户、番户、长上匠(不番代的长期工匠)、短蕃匠﹑和雇匠、募工、明资匠等不同身份、不同种类的劳动者。唐代官府手工业占有极大的优势,是和占有全国手工业工人中最好技艺的能工巧匠有直接关系。

唐代手工业工人中技艺高者一般称巧儿,或称良工与匠师。习艺年限视工种有长短。上述“以外限三年成”系指车辂乐器之工。教者即匠师或称师匠,受者即其徒。“物勒”其名于其上,当是唐人手工业的规矩或传统。唐之都料匠或称号头或作头,相当于今之工程师或工头,梓人相当于今之木匠或建筑工。

都料匠有专门技术,掌设计、施工、指挥诸事,掌握规矩绳墨、高深方圆长短,善度材而用,故“食于官府,受禄三倍;作于私家,收其值大半”。而“物勒其名”,不列他人名,此种传统至宋时犹隐约可见。唐时工匠赴役有火、火长,团火组织,所谓“火令章”、“利火”等字当是此等人伙,其名字“杨鸦”“谢均李约”,当是“号头”或师匠、匠师之名。唐时有“号头”,如“垂拱四年造明堂,怀义充使督作,凡役万人,置号头。号头一嘲,千人齐和”。此可作有“号头”之证明。

参考文献:

《采玉行》

《唐律疏议》

《旧唐书》

《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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